1、减少办事环节。企业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清算组及其负责人备案(不是免除企业的清算责任)。
2、 统一公告发布方式。企业只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免费进行45天的简易注销公告,无须再进行其他公告。
3、合并简化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4、缩短登记期限。公告期满后30天内,企业可以正式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只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且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期限由普通注销程序的7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国家现阶段正着力推进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就明确提出重点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上述可见,由登记机关对申请简易注销企业所提交的材料推定为真实有效,故而使简易注销程序较普通注销程序大大的“快捷便利”,亦属于社会信用体系中守信激励的一种表现。守信得到激励,那失信必然需要惩戒。国家工商总局明确表示,秉持“背信严惩”为原则,若当事人(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从严惩治,包括:
1、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被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被撤销注销登记企业将永久丧失再申请简易注销程序的资格(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权利仅限一次);
2、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包括:
(1)《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2017)浙0782民初19844号、(2018)湘0528民初163号、(2017)辽10民终604号等案件中,申请人要求未经清算即办理简易注销的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请求,均获法院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2018)闽0211执异29号案件中,法院已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同意追加已被简易注销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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